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市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通知
各市(区)经贸委(局)、环保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完成全市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根据《苏州市推进清洁生产指导意见》,结合《2008年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下达08年全市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依法推进清洁生产审核。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总量指标的企业,应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保和经贸部门。对已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经贸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自愿协议,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名称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二、加强清洁生产的整体培训工作。广泛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学习活动,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学习,争取年内对重点耗能企业和冶金、建材、化工、纺织等七大重点行业进行一次轮训。
三、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稳步实施中、高费方案。各地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督促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对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和我省已出台的政策性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扶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重点技术推广。
四、严格标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快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引导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或审核技术指南,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认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计划,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审核工作落到实处。强化督促检查,做好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验收考核。
苏州市经贸委
苏州市环保局
2008年3月7日